我在美国法庭上看到的陪审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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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一飞.我在美国法庭上看到的陪审团[J].中国招标,200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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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一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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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在西南政法大学给学生讲授《外国刑事诉讼法》时,讲得最多的是美国的刑事诉讼。到美国以后,我有意多次参加了我的朋友Muhaisen律师所办的几起案件的庭审旁听。在审理过程中,让我耳目一新的东西太多了,其中印象最深的莫过于陪审团。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无论多么微小的案件,被告人都有选择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权利。这来源于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第六条修正案〔1791年〕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被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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