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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科学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探讨》的补充
引用本文:蒋占华.对《科学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探讨》的补充[J].上海会计,2001(5):62-62,58.
作者姓名:蒋占华
作者单位:中国非金属矿集团公司人工晶体研究院
摘    要:认真阅读贵刊2000年第9期马雪萍同志撰写的《科学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探讨》一文(以下简称《马文》)后,颇有启发,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 笔者对该文还有些补充: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基 得,可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2、关于固定资产问题。3、马雪萍同志在文中提议适当修改现行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使之适应交纳所得税的需要。4、关于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问题。

关 键 词:科研单位  事业单位  所得税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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