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大误解制度的构造——以网络购物标价错误为例 |
| |
作者姓名: | 邱瑞佳 |
| |
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 |
摘 要: | 重大误解制度在立法上并不完善,留有较大的解释空间;在构成上,主流的“要件说”与“要素说”均有局限性。本文以“工具说”作为依托,探讨意思表示瑕疵中“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关系,给予重大误解制度新的理论视角和土壤。本文以网络购物标价错误为例,重大误解制度作为其法律救济路径的理论支撑,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基于重大误解制度行使撤销权、相对方的赔偿请求权难以得到支持。将合同变更重新纳入救济的范畴并作为优先路径选择,兼顾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可更好地平衡交易多方利益。
|
关 键 词: | 重大误解 标价错误 工具说 撤销权 可变更效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