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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管
摘 要:
上海有酒驾等记录者禁驾营运客车 目前,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联合制定《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简称《规范》),明确规定,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客运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关 键 词:
道路旅客运输
行管
企业安全管理
道路交通事故
酒后驾驶
交通违法
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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