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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向连云港市“雷锋车”组学习的决定
摘    要:交政法发[2012]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部管各社团,有关中央交通企业:

关 键 词:交通运输行业  连云港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学习  港口管理局  公路管理局  交通企业  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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