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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大春
摘    要: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新规定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加强对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管理,民政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出通知,就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有关问题作了如下规定:一、开展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必须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二、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团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三、社会团体申请营业登记,其经营范围应与社团设立的宗旨相适应;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其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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