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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对钻石加工和出口作出新规定
作者姓名:社辑
摘    要:越南贸易部作出一项新规定,允许私人和团体对所有合法钻石进行保管、运输、抵押、转让,买卖或存于越南银行或国家银库。凡中标开采所得钻石,每颗价值在1亿盾(1美元约合11640盾)者,定价后封存,留待拍卖。 此外,还规定责任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社等,欲取得钻石经营执照必须有10亿盾活动资金;私人则需有5亿盾。持有钻石开采投资执照者、获越南工业部核发钻石开采外国投资执照及越南计划与投资部核发外资钻石开采执照者,需有法定资金50亿盾。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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