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从“自愿原则”走向“意思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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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明路.中国民法:从“自愿原则”走向“意思自治”[J].广东经济,19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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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明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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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讲师、硕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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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意思自治:涵义与渊源意思自治是民法学的概念,它指的是作为民法主体的民事主体在实施其民事法律行为时的自主意志。在传统民法学中意思自治又称为“私法自治”,它指的是人们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原则上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为;法律只是对人们进行一定行为的意思加以确认,并赋予这些行为以法律上的强制力。意思自治的精神来源于罗马私法。古罗马时期,在自然经济的土壤上,简单商品经济得到了充分发展,为了调整商品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维护正常的商品经济秩序,促进商品生产的更大发展,古罗马人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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