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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体制之选择
引用本文:丁朋超.浅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体制之选择[J].投资与合作,2014(5):378-378.
作者姓名:丁朋超
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广东广州510320
摘    要:仲裁的自身局限性决定其应当被监督。国内司法监督的范围应当仅限于影响公正的纯粹程序性监督而非全面监督。《仲裁法》应修改仲裁监督范围,解决当前司法监督范围和监督体制问题。

关 键 词:国际商事仲裁  监督范围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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