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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行为的性质
作者姓名:孔志强
作者单位: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文法学院,上海201620
摘    要:证人证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定证据形式,而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不容乐观。据统计,在目前法院审结的案件中,约90%的证人没有出庭,只提交书面证言。即使有的案件证人出庭了,也只是个别证人出庭。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审判人员无法通过当庭质证判断证言的真伪,查明案件事实,既影响了办案质量,也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从而直接影响了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阻碍了各项诉讼原则的贯彻。对此,实务界和理论界给予了高度关注,对其成因做了深刻剖析,总结起来主要有历史文化传统的制约、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和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缺乏对证人的经济补偿和必要办案经费、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  出庭作证行为  证人证言  证人出庭作证  性质  案件情况  历史文化传统  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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