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协同主义诉讼构造的建立 |
| |
引用本文: | 郑丽丽.论我国协同主义诉讼构造的建立[J].现代商贸工业,2009,21(13):223-224. |
| |
作者姓名: | 郑丽丽 |
| |
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
| |
摘 要: | 协同主义诉讼构造能充分发挥法官和当事人的积极作用,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之间协同推进诉讼。我国应当选择一种新的诉讼构造以平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价值追求。协同主义诉讼构造符合这一要求,并且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而应当成为我国的新选择。
|
关 键 词: | 协同 民事诉讼 诉讼模式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