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农村的财产,无论是土地财产,还是企业资产,其最重要的所有权主体都是社区。农村财产的社区所有制,是我国农村财产关系的一个根本特点。这样一种财产制度,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它的积极作用,但就其内部构造而言,却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缺陷。首先是产权模糊或产权残缺。社区内的财产名义上社区成员人人有份,但实际上人人又没有份,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产权虚置。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产权其内部结构包含所有、占有、使用、处置、受益等诸多方面。无论是土地财产还是企业财产,这些方面在社区与农户之间以及在社区与企业之间至今还缺乏明确的界定。其次是产权的封闭性。在实际中,社区无形中形成了对产权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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