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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定抽签程序
摘    要: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 ,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 ,同一天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补送使用证明通知书》 ,各申请人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 ,将证明其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相应证据报送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使用证明或证明无效的 ,不承认其所提出的使用日期。各申请人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 ,商标局发出《协商通知书》通知各申请人进行协商 ,自《协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天内 ,有关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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