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收撤销权有关规定的两点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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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谷孝刚.对税收撤销权有关规定的两点异议[J].天津经济,2006(1):7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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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谷孝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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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宁河县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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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在2001年通过的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借鉴民事合同保全制度的规定,引进了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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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税收征收管理法》 撤销权制度 税收代位权 异议 合同保全制度 到期债权 欠缴税款 第五十条 国家税收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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