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政法》的立法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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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向成.论《财政法》的立法原则[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3(4):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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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向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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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编辑部,山东,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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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制订《财政法》不仅是国际财政法制的基本惯例,也是我国建设法制经济的基本要求.作为财政基本法,要体现宪法的基本原则,解决好法律与行政的关系;完善财政经常性收支、法定收支和政府债务收支等专门立法;在国有资产运用和处置立法方面补充和解释物权法立法搁置和意思表示不适当的地方.通过《财政法》的立法,实现国家财政的明文化和法制化运做,解决当前财政问题分散决策的状况,使财政体制的正常操作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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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财政法 明文法律 专项法律 专门立法 财政法 有法可依 正常操作 财政体制 状况 分散决策 财政问题 法制化 文化 国家财政 意思表示 物权法 解释 补充 专门立法 处置 资产运用 国有 政府债务 完善 |
文章编号: | 1009-4148(2007)04-0009-03 |
修稿时间: | 2007-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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