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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
引用本文:孙皓,孟然,郭鹏任.浅议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J].对外经贸财会,2006(4):39-41.
作者姓名:孙皓  孟然  郭鹏任
作者单位:沈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摘    要:为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于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地区率先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对东北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和生产军品、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以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所含进项税额,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当年没有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以下笔就这一政策实施的意义、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谈谈个人浅见,以希这一政策进一步完善。

关 键 词:增值税税额  抵扣范围  东北地区  政策  东北老工业基地  农产品加工业  高新技术产品  固定资产  进项税额  装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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