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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造法”的必要性及其完善
引用本文:韩家凤,崔满长.我国“法官造法”的必要性及其完善[J].改革与开放,2013(12):4-5,7.
作者姓名:韩家凤  崔满长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正>在法律社会中,人们依凭法律而生活。法律划定了行为的界限,规定了行为的后果。人们普遍确信:法律是明确的、具体的,法律给每一个案件都提供了答案,法院的职责就是发现法律、宣告答案。然而,法律是否完整无缺、"天衣无缝",对每一个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和惟一正确的答案?遇到下面的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关 键 词:法官  现行法律  造法  必要性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  立法机关  行为  习惯规则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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