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造法”的必要性及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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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家凤,崔满长.我国“法官造法”的必要性及其完善[J].改革与开放,2013(12):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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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家凤 崔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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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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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在法律社会中,人们依凭法律而生活。法律划定了行为的界限,规定了行为的后果。人们普遍确信:法律是明确的、具体的,法律给每一个案件都提供了答案,法院的职责就是发现法律、宣告答案。然而,法律是否完整无缺、"天衣无缝",对每一个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和惟一正确的答案?遇到下面的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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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官 现行法律 造法 必要性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 立法机关 行为 习惯规则 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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