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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审理情况
摘    要:95年6月21日,桂林市高新支行接管中试基地后,便于6月29日以桂林市山外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以桂林山海公司和桂林市华海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向桂林市中级法院起诉。提出北京中试基地管理权归他们负责;其投资权益也归他们所有;要求返还中试基地成果EGF共1.4O41克,并承担对北京中试基地侵权造成的其它损失。8月23日,桂林市一审法院作出了全。下决定:“由中国工商银行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对北京中试基地行使管理权,提供继续中试所需要的人力、物力,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医学科技开发公司协作,以完成上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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