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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收取宣传费应冲减进项税额
引用本文:曹锐,黄太光.购货收取宣传费应冲减进项税额[J].四川预算与会计,1998(5).
作者姓名:曹锐  黄太光
作者单位:广安地区国家税务局
摘    要:最近,笔者从1997年度增值税结算中发现,某县烟草公司所收烟草生产厂家宣传费3刀万元.企业帐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经营费用,这个分录欠妥,没有冲减当期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团购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按新购货物的增值税率计算,冲减进项税金,并从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其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一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瓦新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率。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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