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出納錯款不应当由个人賠偿
引用本文:魯夫.出納錯款不应当由个人賠偿[J].中国金融,1957(14).
作者姓名:魯夫
摘    要:現行出納制度(草案)规定出納短款应当由个人賠偿。我認为这項规定是不适当的。过去在实际执行中不仅存在着不少問題,而且錯款現象也并沒有因为要賠款而减少。岀納工作發生差錯事故的原因非常复杂,除了由于岀納員主覌上的因素造成的以外,往往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客覌原因造成的。这些原因是: ①出納工作的劳动糾織不够合理,工作量时多时少,忙閒不均,出納員的業务水平赶不上工作發展的需要。如营業所的出納員,一个人既要管錢,又要管一部分賬。甚至有些营業所的出納和会計工作是由一个人做,工作繁忙时就很难保証不岀差错。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