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公路经营资产确认及其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其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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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国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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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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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解释第2号》)规定项目公司从事BOT业务所建造的基础设施,不应作为固定资产,只能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从事公路建造与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其要求严格规范所取得收费权资产的确认及其会计核算行为。企业也应当参照《解释第2号》的规定,将投资受让的公路收费权,确认为无形资产。要将通过建造取得的收费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相关问题还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予以解决;《解释第2号》中有关确认金融资产等表述,还需要进一步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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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BOT业务 无形资产 公路收费权 资产确认 会计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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