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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第20条中股东连带责任的性质和承担方式
引用本文:党海娟.论公司法第20条中股东连带责任的性质和承担方式[J].新西部,2010(8):105-106.
作者姓名:党海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
摘    要:文章认为,依现行《公司法》第20条,在公司人格被否认的个案中,股东与公司应一起对公司债务负担连带责任。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原因在于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构成侵权。股东的这种责任不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前置条件,而且若股东对公司债权人进行了清偿,股东不能依民法上连带责任的一般原理,享有对公司的追偿权。

关 键 词:公司法  公司人格否认  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  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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