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第20条中股东连带责任的性质和承担方式 |
| |
引用本文: | 党海娟.论公司法第20条中股东连带责任的性质和承担方式[J].新西部,2010(8):105-106. |
| |
作者姓名: | 党海娟 |
| |
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 |
| |
摘 要: | 文章认为,依现行《公司法》第20条,在公司人格被否认的个案中,股东与公司应一起对公司债务负担连带责任。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原因在于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构成侵权。股东的这种责任不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前置条件,而且若股东对公司债权人进行了清偿,股东不能依民法上连带责任的一般原理,享有对公司的追偿权。
|
关 键 词: | 公司法 公司人格否认 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 追偿权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