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与员工协商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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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与员工协商变更[J].人力资源,2016(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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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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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劳达管理咨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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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公司由于受到外部经济形势的影响,打算进行组织架构的调整,撤销上海的销售部门,涉及人员大概30人左右.其中大部分员工都愿意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有一名员工始终不愿意协商解除.现公司想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协商变更,为该名员工提供深圳总公司的面试机会,但只有通过面试考核才可以留任总公司.请问,这样操作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如果没有法律风险,一般应给予劳动者多长时间的答复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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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 外部经济形势 单方解除 销售部门 面试机会 工作岗位 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 地方性的 岗位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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