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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摘 要: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5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二十四条。二、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港务费开支。"
关 键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航道
管理条例
内河港口
修改
港务费
维护费用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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