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务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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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喜堂.选务咨询[J].乡镇论坛,19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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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喜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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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民政部政权司农村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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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民政办问:政府部门或党委部门,是否可以对村民委员会的决议,作出决定性的复议?答:乡村关系问题并未纳人行政复议的调节范围,但村委会组织法对如何处理乡、村关系问题有明确规定。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否则,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以及村委会所作出的决定都是违法的、无效的。比如,某村村委会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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