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商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从“轻纺城”案看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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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奕峰 周斌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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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 2. 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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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浙江绍兴中国轻纺城于1992年08月25日向国家商标局在国际分类第22、23、24、25四个类别申请注册"轻纺城及图形"商标。商标局审查人员认为"轻纺城"是指售卖轻工业产品中的纺织产品的场所,使用在纺织类产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进行商标注册,因此商标局只核准了图形部分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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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轻纺城 商标法 商标使用 第二款 国家商标局 商标注册 纺织产品 浙江绍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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