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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商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从“轻纺城”案看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作者姓名:张奕峰  周斌土
作者单位:1.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
2. 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摘    要:<正>浙江绍兴中国轻纺城于1992年08月25日向国家商标局在国际分类第22、23、24、25四个类别申请注册"轻纺城及图形"商标。商标局审查人员认为"轻纺城"是指售卖轻工业产品中的纺织产品的场所,使用在纺织类产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进行商标注册,因此商标局只核准了图形部分的申请,

关 键 词:中国轻纺城  商标法  商标使用  第二款  国家商标局  商标注册  纺织产品  浙江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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