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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炭、炼焦煤停止出口退税
摘    要:经国务院同意,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紧急通知,对出口焦炭、炼焦煤停止出口退税。 1、从2004年5月24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2704001O的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码为27011210的炼焦煤,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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