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国家层面的社会保险基金第三方监管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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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思洋,谢元态.设立国家层面的社会保险基金第三方监管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经济师,20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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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思洋 谢元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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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农业大学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 江西南昌33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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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存在大量缺口,但社会保险基金违法案件却频频发生。文章认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主体不独立是导致基金违法案频发的根本原因,因而设立国家层面的社会保险基金第三方监管主体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紧迫的:必要性在于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保基金可持续周转,关系到城乡社会的和谐发展;紧迫性在于社保基金巨额缺口和大量基金挪用流失,迫切需要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社保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督;目前政府同时行使执行权和监管权,也迫切需要设立规避利益的第三方机构以确保基金的透明公正。在总结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组建及管理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了设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第三方监管主体的可行性:《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提供了充分的法规依据,地方已有较多的监管经验可供借鉴,专业监管队伍日益壮大,监管的组织技术条件已经比较成熟。最后简要描述了第三方监管主体的主要职责、组织框架和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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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方监管主体 必要性 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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