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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界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复函
摘    要:吉林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征收排污费问题的请示》(吉环文[2006]3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叻珐》(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规定:“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能够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关 键 词:城市污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集中处理 设施 复函 界定 环境保护局 污水处理费 排污费 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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