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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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打击无证经营的“黑车”,我部向国务院法制办请示明确查处无证经营出租汽车的法律依据。2005年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以《对(关于请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5]432号)答复我部,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当前,根据出租车行业的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由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地方,要按照复函的明确意见,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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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出租车行业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 经营活动 客运经营 国务院 复函 法制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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