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已成为目前我国《公司法》研讨的热点问题之一。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层视其为"摆设",虽然监事的权力得到了《公司法》的确认,然而在实践中远未产生相应的功效。在目前不少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存在诸如财务状况的虚假记载和陈述、随意变更资金投向并造成损失、擅自购回其公开发行在外的股票或参与本公司股票的"坐庄"、不按规定配售新股、泄露内幕信息等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情况下,专司监督职能的监事会往往选择了默不作声。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应真正体现其独立性,扩大并强化监事会的权力,有效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管人员的监督和制约。本文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现状及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关系模式的分析,研究加强我国监事会制度构建的思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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