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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农场内的小农场不宜划分承包型和自营型
引用本文:沈立奎.大农场内的小农场不宜划分承包型和自营型[J].中国农垦经济,1986(10).
作者姓名:沈立奎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辛农场
摘    要:为了集中精力抓好国营农场内的经济体制改草,努力抓好“大农场套小农场”的新模式,笔者认为,目前不宜在家庭农场内划分承包型和自营型。这是因为: 首先,将小农场划分为承包型和自营型,缺乏科学理论根据。所谓承包型与自营型小农场划分的主要根据是,大农场资金垫付的程度不同,承包型的主要生产资料由大农场垫支,基本生活费用由大农场预借,而自营型的生产资料、生活费用原则上自理。事实上,所谓承包型和自营型两个概念在逻辑上是互相不排斥的,理论上是模糊不清的,以此来对小农场进行承包或自营类型的划分,是不科学的。目前所谓自营型的小农场,它首先具有承包的性质,小农场使用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小农场承包或租赁的农业机械等,也是由大农场提供的;小农场按合同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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