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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戳日期争议巨额索赔纠纷案代理词
作者姓名:张毅
摘    要:1999年1月27日16时,于小乐在正定县邮政局办理了“自控饮水锅炉”专利权的第五年年费750元的汇款,缴纳汇费7.5元。因邮局已经交接完毕,依照业务惯例,邮戳的日期更换为1月28日,而1月27日是于小乐缴纳专利年费的最后一日。在于的要求下,邮局为其出具了1月27日汇款的证明,但于并没有采取补救措施。4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于延迟缴费,终止了其专利权。于在法定期限内又没有申请复议。于某和另一专利权人李海燕6月份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邮局邮汇日发生错误拒不改正,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赔偿因专利权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162万元。2000年1月,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正定县邮政局赔偿原告于小乐、李海燕邮寄费7元5角整,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李二人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于2000年8月9日进行了公开审理,9月4日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将本案正定县邮政局的代理词予以刊载,敬请大家对本案进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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