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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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秦国伟,于红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J].福建质量管理,20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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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秦国伟 于红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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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 太原 03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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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于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中初有涉及,这是消费民事诉讼在立法方面的突破,然而由于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而无相关问题的具体规定仍有弊病.随后15年16年分别出台的相关文件,细化了消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这无疑又是一次进步,但是在《方案》中检察机关的起诉范围仅明确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在《解释》的规定亦仅限定了省级以上消协为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首先起诉范围决定了检查机关涉案的深度和广度,而消协作为惟一能够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法定社会组织存在"先天性不足",因此,主体资格的扩展至关重要.众多主体中,检察机关具有明显"先天性"优势,弥补当前消费公益诉讼的缺陷恰如其分,因此,值得广泛关注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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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 制度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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