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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仲裁规则》第41(5)条简易驳回制度研究——以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仲裁案为例
引用本文:钟露玉.ICSID《仲裁规则》第41(5)条简易驳回制度研究——以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仲裁案为例[J].福建质量管理,2017(6).
作者姓名:钟露玉
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广东 广州 510320
摘    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自由化,国际投资条约发展迅速.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议(UNCTAD)的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1月1日,公认的ISDS仲裁案总数达到696个,其中549件是向ICSID提出.迄今为止,已有107个国家作为一个或多个该类案件的被申请人.自华盛顿公约1993年对我国生效20余年来,作为全球利用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被外国投资者申请至ICSID仲裁的案件仅有两起,第一起是Ekran Berhad案,该案并未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而结案,公开资料显示双方已经和解.第二起即是刚刚公布裁决报告的韩国安城公司案,该案仲裁庭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在ICSID仲裁实践中,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的案件并不多,特别是在当前中韩关系敏感时期,尤其引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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