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登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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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韧,董健.“夫妻共同财产”的登记问题[J].中国房地产,2007(3):2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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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韧 董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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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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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问题的提出
“夫妻共同财产”的登记问题是长期困扰房地产登记机构的老大难问题之一。典型的例子如,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登记名义人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办理。但其配偶却认为,房屋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登记机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结果是登记机构败诉。登记机构吸取了教训,对于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登记申请,均要求原所有权人提供配偶同意的证明。而对于无配偶者,由于其无法出具单身证明,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申请人如提起履行职责之诉,登记机构也将败诉。无奈,对于无配偶者,登记机构要求其作出无配偶的书面具结,即可办理登记。但当事人如果确有配偶而隐瞒事实,提供了虚假的具结书,其配偶以登记机构为被告提起诉讼,即使登记机构能够免于赔偿,也往往难免因登记不实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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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夫妻 财产 登记机构 所有权 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 提起诉讼 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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