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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与社团产权--我看浙江永嘉的江河承包
引用本文:胡铭.公共资源与社团产权--我看浙江永嘉的江河承包[J].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2(6):54-56.
作者姓名:胡铭
摘    要:公地悲剧是界定不清的模糊产权引起的最严重的激励问题。它表明,当许多人都有权使用一项公共资源时,就存在过度使用这项资源的激励。本文以浙江永嘉楠溪江的捕鱼权为例说明这一现象。产权最优配置对于解决上述公地悲剧有着重要的意义。现代产权理论提出了配置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说,谁拥有产权是最重要的问题,社团产权和个体产权都是解决公地悲剧的途径。社团产权是共同享有的,当对一种资源行使权利时,并不排斥他人对该资源行使同样的权利,而公共资源也具有使用上的非排他性,因此,公共资源的产权一般是社团产权的典型。笔者认为将河流的排他性捕鱼权配置给社团比置给个体更能解决公地悲剧问题。社团产权安装类似于俱乐部的产权制度,它是高效率的源泉所在。

关 键 词:产权界定  公地悲剧  公共资源  产权最优配置  个体产权  社团产权  俱乐部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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