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下保险公司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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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佩佩,王玉红.交强险下保险公司的责任[J].东方企业文化,2013(1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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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佩佩 王玉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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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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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2012年12月20日公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需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失进行赔偿,之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我们在保护弱者,强制保险公司进行没有过错的现行赔付的情形究竟是否合理,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尽管弱者的权益实在值得保护,那么保险公司的权利是否就应该无条件的保留。本文认为,在保护弱者的同时还要考虑保险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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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强险 保险公司 权利 弱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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