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民法典》首次使用公序良俗一词并认可该基本原则可以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标准之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遵循这一立法思想并认为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基于金融商事领域的特殊性和公序良俗的法律属性,公序良俗影响金融商事领域合同效力有充分的理论依据。以民间借贷为例,目前公序良俗在金融商事领域的司法适用中存在未充分说理、不区分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混乱情形,建议在金融商事领域司法中认定合同效力时应当优先适用强制性规定,仅当穷尽具体规则时方可引入公序良俗且必须进行充分说理,避免法院的恣意擅断,保持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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