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费政出多门必须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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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樊其国.土地闲置费政出多门必须统一[J].上海房地,2012(10):4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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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樊其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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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深圳税桥税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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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土地闲置费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收费土地闲置费,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荒芜、闲置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闲置费。从税收法规上看,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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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土地闲置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使用者 房地产开发 土地使用权 所得税处理 行政收费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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