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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高频交易的刑法规制——以伊世顿公司操纵期货市场案为例
引用本文:朱刚灵,孙万怀.论滥用高频交易的刑法规制——以伊世顿公司操纵期货市场案为例[J].海南金融,2017(4).
作者姓名:朱刚灵  孙万怀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63
摘    要:随着伊世顿公司被起诉滥用高频交易操纵期货市场,滥用高频交易正式进入刑法领域的本文规制范围.由于滥用高频交易的特殊性,对于如何规制此类新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存在较大的分歧.结合伊世顿案的具体案情、滥用高频交易具体特征以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实质,探讨滥用高频交易的刑法规制,滥用高频交易能够纳入《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的规制范围内,建议及时完善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滥用高频交易的规制范围.

关 键 词:高频交易  滥用  刑法规制  操纵市场  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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