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滥用高频交易的刑法规制——以伊世顿公司操纵期货市场案为例 |
| |
作者姓名: | 朱刚灵 孙万怀 |
| |
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63 |
| |
摘 要: | 随着伊世顿公司被起诉滥用高频交易操纵期货市场,滥用高频交易正式进入刑法领域的本文规制范围.由于滥用高频交易的特殊性,对于如何规制此类新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存在较大的分歧.结合伊世顿案的具体案情、滥用高频交易具体特征以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实质,探讨滥用高频交易的刑法规制,滥用高频交易能够纳入《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的规制范围内,建议及时完善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滥用高频交易的规制范围.
|
关 键 词: | 高频交易 滥用 刑法规制 操纵市场 兜底条款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