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行为入罪的证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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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书琴 汪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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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211106 [2]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南京21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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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0YJC820157)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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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针对税收违法行为动用刑法规制,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必需.但做为一种典型的法定犯,因其行为的可责难性低于传统的自然犯,刑法的适用不能自我解释,需要进一步证成.税收违法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介入的内在根据性,只有将税收犯罪刑事责任落到实处才能实现对税收不法行为有效的遏制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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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税收违法行为 社会危害性 刑事威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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