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和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和第19条的理解和适用 |
| |
引用本文: | 龚贻生,朱铭来,吕岩.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和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和第19条的理解和适用[J].保险研究,2011(9):97-103. |
| |
作者姓名: | 龚贻生 朱铭来 吕岩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北京,100033;南开大学经济与政策研究中心,天津,300071;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100084 |
| |
摘 要: | 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根据保险市场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即保险人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特点,强化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规范格式条款。新保险法在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无效免责条款的规定上做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文从免责条款的性质及法律效果等角...
|
关 键 词: | 保险合同 格式条款 免责条款 明确说明义务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保险研究》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保险研究》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