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村的说法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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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景义,陈贵俊.行政村的说法不妥[J].乡镇论坛,199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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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景义 陈贵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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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大余县委组织部,江西省大余县委组织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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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乡镇论坛》编辑部:我们收到江西省大余县委组织部谢景义、陈贵俊来信,反映“行政村”的说法不妥,建议更正。我们认为这个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现将来信转去,请予刊用。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一九九二年十月八日许久以来,一些报刊、甚至有的党政机关文件仍沿用原来的说法,把农村的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称为“行政村”。我们认为不妥,很有必要提出更正,应称村民委员会或简称村、村委会。“行政村”的说法不妥,理由有三个:一是从历史沿革看: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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