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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水平应在审计报告中揭示——兼谈司法实践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标准的协调
引用本文:张楚堂,张相雄.重要性水平应在审计报告中揭示——兼谈司法实践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标准的协调[J].财会通讯,2005(4):51-52.
作者姓名:张楚堂  张相雄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张楚堂 ),湖北仙桃职业学院(张相雄)
摘    要:一、重要性水平的揭示与交流某注册会计师A实施对G公司的年报审计,A确定的重要性水平为10万元,A发现G公司存货高估8万元,除此以外,G公司不存在其他错报漏报。由于报表中的错报漏报没有超过重要性水平,因此,A对G公司的年报审计发表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之后,F公司以经A审计后的G公司当年盈利的5倍收购了G公司。随后,F公司经过了解,知道G公司高估期末存货8万元的事实,由于期末存货高估直接导致G公司当年盈利高估8万元,于是,F公司认为G公司当年盈利高估导致多付收购款40万元。F公司籍此起诉A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认为A没有发现G公…

关 键 词:公司  重要性水平  错报  年报审计  期末存货  盈利  审计报告  司法实践  揭示  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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