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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验资中“对投资主体关注”的探讨
引用本文:古鸿.关于验资中“对投资主体关注”的探讨[J].上海会计,1999(11):47-48.
作者姓名:古鸿
作者单位:凉山会计师事务所
摘    要:《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第十二条规定“在验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对投资主体、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投资币种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也要求注册会计师获得“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及会计报表资料等”,“并对其进行适当的审验,形成验资证据”。但对投资主体即投资者,怎样关注?关注到什么样的程度?有关审计准则的《释义》及《问题解答》中没有涉及。本文试作探讨。(一)对投资者的关注,不是对投资者的审计。北京市工商…

关 键 词:注册会计师  验资  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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