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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比较广告的合法性之度——中美比较广告法律规制的比较和借鉴
引用本文:刘德芸.论比较广告的合法性之度——中美比较广告法律规制的比较和借鉴[J].经济研究导刊,2006(5):97-100.
作者姓名:刘德芸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摘    要:比较广告是一个利弊并存的市场工具,而且是各方当事人矛盾利益的混合体.对于这样一个利弊并存的市场工具,我们的法律应给其一个合适程度的限制,从而达到抑其弊、扬其利的目的.真实与否和是否具有误导性是美国对比较广告的基本态度,而这种划分的标准在实践中易于操作,而且对于实现自由竞争和消费者福利的政策目标是非常有效的,因此,值得我国借鉴.

关 键 词:比较广告  消费者福利  虚假广告
文章编号:1673-291X(2006)05-0097-04
修稿时间:200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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