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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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友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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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本刊特约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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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310国道新安段工程审计过程(详见本刊2002年第9期《国道审计:坎坷与困惑》一文)中,王震颖作为建设方新安县政府的代表之一,曾三上法庭辩论和举证。第一次2000年的9月,王震颖走进了河南省高院。在法庭上,没想到施工方黄河工程公司(系中央单位)出示了这样一张“挡箭牌”:《审计法》第28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应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和专项审计。而他们属于中央单位,财政属中央财政,审计管辖权属于中央。因此,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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