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例概述】2004年3月,某县农业局在春季农资市场整治行动中,发现该县衣资市场中有两种复混肥料使用同一肥料登记证号。一种复混肥料的总养分≥25%,N:P:K=10:8:7,经营单位为A镇供销社门市;另一种复混肥的总养分≥30%,N:P:K=12:9:9,经营单位为B镇某农资门市;生产企业都是某省某市C肥料有限公司。县农林局分别A、B两经营单位送达了《举证通知单》,要求他们提供该两种复混肥料的登记证。时隔两天,A单位没有提供该复混肥料的登记证;而B单位提供了该复混肥料的登记证,并且包装标注的与登记证上一致。显然A单位经营的复混肥料无肥料登记证,属于冒用肥料登记证号。县农林局立即对A单位经营的复混肥料进行立案查处。2004年3月28日取证工作结束。
|